GB/T 51232-2016《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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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我国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建设,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全面提高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到9度的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与使用维护。

1.0.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遵循建筑全寿命期的可持续性原则,并应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

1.0.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将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集成,实现建筑功能完整、性能优良。

1.0.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与使用维护,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系统集成的方法统筹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实现全过程的协同。

3.0.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按照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的要求,以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实现建筑及部品部件的系列化和多样化。

3.0.3 部品部件的工厂化生产应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设置产品标识,提高生产精度,保障产品质量。

3.0.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综合协调建筑、结构、设备和内装等专业,制定相互协同的施工组织方案,并应采用装配式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劳动效率。

3.0.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实现全装修,内装系统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一体化设计建造。

3.0.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全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3.0.7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采用智能化技术,提升建筑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和环保等性能。

3.0.8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进行技术策划,对技术选型、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可建造性进行评估,并应科学合理地确定建造目标与技术实施方案。

3.0.9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绿色建材和性能优良的部品部件,提升建筑整体性能和品质。

3.0.10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防火、防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满足可靠性、安全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模数协调,采用模块化、标准化设计,将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和内装系统进行集成。

4.1.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按照集成设计原则,将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智能化和燃气等专业之间进行协同设计。

4.1.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宜建立信息化协同平台,共享数据信息,实现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4.1.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满足建筑全寿命期的使用维护要求,宜采用管线分离的方式。

4.2 建筑性能
4.2.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对建筑适用性能、安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耐久性能等综合规定。

4.2.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2.3 钢构件应根据环境条件、材质、部位、结构性能、使用要求、施工条件和维护管理条件等进行防腐蚀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的有关规定。

4.2.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根据功能部位、使用要求等进行隔声设计,在易形成声桥的部位应采用柔性连接或间接连接等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

4.2.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热工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的有关规定。

4.2.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满足楼盖舒适度的要求,并应按本标准第5.2.18条执行。

4.3 模数协调
4.3.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有关规定。

4.3.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开间与柱距、进深与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

4.3.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

4.3.4 梁、柱、墙、板等部件的截面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

4.3.5 构造节点和部品部件的接口尺寸宜采用分模数数列nM/2、nM/5、nM/10。

4.3.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开间、进深、层高、洞口等的优先尺寸应根据建筑类型、使用功能、部品部件生产与装配要求等确定。

4.3.7 部品部件尺寸及安装位置的公差协调应根据生产装配要求、主体结构层间变形、密封材料变形能力、材料干缩、温差变形、施工误差等确定。

4.4 标准化设计
4.4.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在模数协调的基础上,采用标准化设计,提高部品部件的通用性。

4.4.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模块及模块组合的设计方法,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

4.4.3 公共建筑应采用楼电梯、公共卫生间、公共管井、基本单元等模块进行组合设计。

4.4.4住宅建筑应采用楼电梯、公共管井、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等模块进行组合设 计。

4.4.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部品部件应采用标准化接口。

4.5 建筑平面与空间
4.5.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平面与空间的设计应满足结构构件布置、立面基本元素组合及可实施性等要求。

4.5.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大开间大进深、空间灵活可变的结构布置方式。

4.5.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柱网布置、抗侧力构件布置、次梁布置应与功能空间布局及门窗洞口协调。

2 平面几何形状宜规则平整,并宜以连续柱跨为基础布置,柱距尺寸应按模数统一。

3 设备管井宜与楼电梯结合,集中设置。

4.5.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阳台板、空调板、外窗、遮阳设施及装饰等部品部件宜进行标准化设计;

2 宜通过建筑体量、材质机理、色彩等变化,形成丰富多样的立面效果。

4.5.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根据建筑功能、主体结构、设备管线及装修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层高及净高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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